《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通过的《条例》是对2012年开始施行的《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全面修订,不仅扩大其保护范围,还对水污染防治措施作了大量的补充完善,在控制排污总量、建立联动机制、保护饮用水水源、治理源头污染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充实的规定。

例如《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真实、完整有效。经审核认定真实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监管的证据。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该条例规定,生活污水不得排入雨水收集管网。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基础设施和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减少水污染。从事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管网或者水体直接排放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条例》还规定,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按照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该《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方面,该《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等信息。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突发水环境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事件调查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保护区边界拐点界桩或者隔离设施的,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滥用化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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